表单用于
该表格适用于因《移民和国籍法》(INA) 第 212(a)(9)(A) 或 (C) 条规定而在离开美国后无法进入美国的外国公民。 他们可以提供此表格以获得重新申请入学的同意书(也称为重新申请许可)。 此许可对于他们合法返回美国是强制性的。
INA 第 212(a)(9) 节的两个部分规定了分配不可受理状态的顺序。
A 部分将身份分配给被驱逐出境后申请进入美国的人员。 此状态在一定时间内有效,根据之前移除的次数和总共移除的次数计算。 根据这一部分,在遣返令期间离开美国领土也可能导致指定身份。
C 部分规定了在以下情况下未经入境许可返回或试图返回美国的人员的身份:
- 从该国驱逐;
- 在美国境内非法居留一年或更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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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INA 第 212(a)(9) 节的不同部分提交表格需要不同的方法。
A 部分的申请人必须提交表格,如果他们的目标是:
- 获得移民签证;
- 根据 INA 第 245 条更改其身份(不包括根据 8 CFR 245.23 或 245.24 请求更改身份的 T 或 U 非移民);
- 在美国入境口岸被接纳为非移民,不包括没有义务获得非移民签证的个人。 在任何美国领事馆申请非移民签证时,申请人必须获得同意才能重新申请,因为他们的身份是不可受理的。 这些人应联系相应的领事馆以获取有关请求此批准的建议。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无需填写 I-212 表格即可获得同意。
C 部分的申请人必须提交表格,如果他们的目标是:
- 获得移民签证; 在美国入境口岸被接纳为非移民,不包括没有义务获得非移民签证的个人。 在任何美国领事馆申请非移民签证时,申请人必须获得同意才能重新申请,因为他们的身份是不可受理的。 这些人应联系相应的领事馆以获取有关请求此批准的建议。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无需填写 I-212 表格即可获得同意。
居住在美国境内的个人如果根据 C 部分处于不可受理状态,则不允许提交该表格。他们只能在最后一次离开美国之日起 10 年内重新申请。
注意:那些受《暴力侵害妇女法》约束的自我请愿者可以根据 C(iii) 部分选择申请放弃不可受理的理由,从而申请取消其在 C 部分下的不可受理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I-212 表格< /a> 替换为 I-601 表格。
最后更新 04/29/23 08:42:23AM